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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维护工会主席合法权益问题
信息来源:全国总工会网站  
 

   一、一个关系工会地位的重大问题

  在当前我国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劳动关系矛盾在改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中显得十分突出,主要表现在劳动就业、工资分配、劳动保护、劳动福利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因此,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任务比过去任何时候都紧迫和重要。作为工会组织,其基本职责就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作为工会主席,既是工会组织的法人、领导者,大多数又是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还是职工权益的表达和维护者。在新的形势和任务面前,在劳动关系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的今天,如何协调好劳资双方矛盾,是对工会主席的严峻考验。中央提出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这是当前和今后各级政府工作中相当重要的一部分。而各级工会干部在其中充当的角色,是不言而喻的。尤其是工会主席,既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企业的利益,说实话,这种双重角色,是很难扮演好的。但是,工会主席的天职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这是其工作性质所决定的,也是法律赋予的使命,是任何人也无法改变的。如果谁敢把工会主席为职工维权,进行打击报复,那么,说轻了,是不懂法律;说重了,是公然和法律对抗,是对我国法律的严重亵渎!工会主席为职工维权,是解决劳资双方产生的矛盾,是在尽职尽责尽义务,是在为创建和谐社会打基础,并非是为行政出难题,和行政对着干。因为工会主席是在行使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如果企业经营者对此认识不深刻,在工作中故意为工会主席出难题,甚至干涉其正常工作,那么,这就不是一般问题,而是关系到我国工会的地位问题,关系到我国《工会法》的权威和尊严问题,关系到保障工人阶级主人翁地位和合法权问题。既然工会最基本的职责是为职工维权,那么作为工会法人的主席连自己的合法权益都无法保障,如何去维护职工的权益?2001年,我国人大对《工会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工会法》加大了对工会干部的保护力度,尤其是对工会主席在法律上规定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工会主席在履职期间,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这的确为工会主席行使自己的权利获得了一柄上方宝剑,但是,这还远远不够——新修订的《工会法》已实施4年了,而侵犯工会主席权益的事件却屡见不鲜。这充分说明,视《工会法》为儿戏的人,还大有人在。众所周知,《工会法》和其它法律一样,人人都必须遵守、执行,这是毫无疑问的。为什么偏偏有人不但不遵守,甚至公然对抗呢?这里面有其深层次的问题。

  二、工会主席的侵权事件屡有发生

  1、唐晓东事件,震惊全国工会界在职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中,职工是弱势的一方,这就需要工会担起维权的职责。在工会主席与企业经营者的维权之争中,工会主席又是弱势的一方,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因此,各地屡屡发生的职工和工会主席合法权益被侵犯事件,从某种程度上讲并不奇怪,但却值得我们从制度上深思,从完善法律上来看待这个问题。北京的“唐晓东事件”和广东的“杨观趣事件”,是全国工会主席权益被犯事件当中的典型代表,是工会主席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而被企业经营者打击报复的典型,是一些企业经营者视法律为儿戏的反面教材,应该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唐晓东是中日合资的北京三环相模新技术有限公司(下简称三环公司)的工会主席。在他没当工会主席前,该公司突然召开干部会议决定:撤销发给工人的所有过节费、劳保费和劳保用品。此决定一出台,在职工中引起强烈反响。职工们找到时任公司总务部经理的唐晓东,想让他和日方老板交涉一下。但是,唐晓东交涉后,问题非但没解决,而且原来的口头通知最后还变成了正式文件。于是,职工们决定自发成立工会,以便让工会主席为自己维权。工人们成立工会组织的愿望就这样摆到了唐晓东的面前。唐晓东找到了海淀区总工会的领导,说明了工人们自愿成立工会的情况。海淀区总工会对此很重视,并派专人来到三环公司,就成立工会的事宜与该公司有关领导进行了协商。起初,日方老板同意成立工会,但当工会筹备完后要召开成立大会时,该公司却百般阻挠,不让召开成立大会。当时,被工人们推荐为工会主席人选的唐晓东,没有按日方老板的要求去做,而按照海淀区总工会的指示,在不和谐的气氛中按时召开了工会成立大会。唐晓东以绝对优势,当选为三环公司工会主席。唐晓东上任后发现,公司一直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未办理相关的各种保险。为此,唐晓东找到日方老板,要求公司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并恢复职工福利待遇。同时,他还对公司使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未办理“就业证”的问题,向有关部门作了反映。唐晓东的维权行动,惹恼了三环公司领导。于是他们采取对工会不承认的态度:工会经费一分不拨,工会发布的各个文件一个也不落实。于是,《劳动午报》以接近一个整版的篇幅,对此事件进行了曝光,题目是《不承认工会、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这家企业到底想干吗》,此后首都多家媒体进跟踪报道。诸多新闻媒体对三环公司的做法提出了质疑并进行批评,但该公司老板依然我行我素,不仅听不进各方面的批评意见,还明目张胆地对当选工会主席打击报复;对职工的意见充耳不闻,对上级工会的意见阳奉阴违。这位日资企业的老板在日本应该很清楚工会在企业是个什么角色,尤其是在日本,工会的地位是不容忽视的,为什么到中国以后,他居然拿工会不当回事,这充分反映了我国《工会法》不能得到很好的落实,反映了一些执行者对法律的执行不力,也反映了一些违法者想方设法钻法律的空子的现实。此后,三环公司的64名工人签订“委托书”,委托工会主席唐晓东全权代理他们与公司“打官司”。三环公司的领导也就不客气了:随后下发了“关于解除唐晓东职务的决定”;同时召开16名班组长会,内容仍然是罢免唐晓东工会主席。当时,新任的总务部经理明确表示:如果参加会议的人员不在罢免唐晓东工会主席的文件上签名,不许下班。接着,该公司又召开工会委员会,内容还是罢免唐晓东工会主席一事。结果,由6人参加投票,有一人反对,5人弃权。该公司领导未达到罢免唐晓东工会主席的目的后,于次日,再次召开工会委员会,并在一份“决定”上写着:罢免唐晓东工会主席,重新任命某某为工会主席,并再次威胁6名委员不签字就不允许下班……既然三环公司领导不承认有工会,为什么还要召开工会委员会来罢免唐晓东呢?这说明这个老板不是不懂法,而是有法不依,知法犯法。他知道行政命令不能撤销工会主席职务,必须通过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才能罢免工会主席。于是,他强行通过工会委员会来达到其目的。这能说三环公司的老板不懂法吗?罢免工会主席先用行政手段,没得逞,再用“合法”手段来解决。如果工会委员不同意罢免工会主席还不准下班,这是哪家的规矩?这位老板还有法律意识吗?如果是在日本,这位老板对工会是什么态度,自然我们想象得出,因为国外的工会腰杆子比我国工会腰杆子硬得多。此事件引起了北京市总工会、海淀区总工会的高度关注。海淀区总工会副主席戴道明亲自到三环公司与日方老板进行交涉,并指出这样做是违反《工会法》的行为,必须予以纠正,但问题并没有受到日方老板的重视。戴道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三环公司的做法完全违背了《工会法》,因为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三环公司的罢免工会主席的会议也是违反《工会法》的行为,存在着“因工会主席为职工维权,公司蓄意报复的动机”。当时,市区两级工会组织勒令三环公司恢复唐晓东工作,并补发工资,但仍然没有结果。之后,北京市劳保局、市总工会和市企业家协会召开三方联席会议,向三环公司再次重申了恢复唐晓东工作、补发工资的要求。迫于压力,三环公司收回了“罢免决定”。决定是收回了,但打击报复却接踵而至:唐晓东没有年终奖金;公司工会的电话被迁走;取消工会办公室;工会的电脑和打印机也被公司派人搬走;公司以唐晓东时任公司总务部经理时未换《卫生许可证》为由,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合同,将他彻底“扫地出门”。众所周知,唐晓东是由公司全体工会会员按照《工会法》的选举程序选举出来的、合法的工会主席。然而,就是这样一个敢替职工说话、办事的工会主席,不但得不到公司老板的支持,反而时时处处遭到老板的刁难、打击报复,这显然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即使是在北京市有关部门三令五申的“关注”下,三环公司的老板依然我行我素,置唐晓东于死地。唐晓东怎么了?唐晓东作为工会主席,不就是为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尽了一点应尽的责任吗?工会主席为职工维权何错之有?三环公司的老板还有法律观念吗?工会组织在他们眼里还有地位吗?《工会法》还有尊严吗?同年,北京市总工会就“唐晓东事件”召开座谈会,与会法律专家及工运专家达成共识:无论从《工会法》还是《劳动法》来说,唐晓东的行为是尽了一个工会主席应尽的职责,其过失也都构不成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程度。如果仅仅是因为未换《卫生许可证》就解除他的职务,这也未免太牵强,企业有明显的蓄意报复嫌疑。2、为维护职工的权益,杨观趣被解职无独有偶,广东阳江集团(以下称阳江公司)的工会副主席杨观趣的处境比唐晓东好不了多少。2003年,按照阳江市劳保局的要求,阳江公司打算为职工调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但方案是按照职工工作表现、职务高低调整职工缴费基数。作为工会副主席的杨观趣认为,这样做违反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并先后三次向公司领导反映,但公司领导对此建议置之不理。于是,杨观趣将方案贴在一块木板上,放在食堂里向职工公开。另外,杨观趣还就职工加班、节日休息、人员调岗、辞退等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提出了不同意见,使该公司领导对此十分不满。当年4月,公司决定调动杨的工作岗位,由他组建债务催收机构,负责公司债务催收工作。杨观趣认为公司对其调离工会副主席的岗位不符合法律程序,拒绝接受。阳江公司以杨不服从公司工作分配、调动和指挥为由,做出除名决定。阳江市总工会对杨观趣被除名事件高度重视。市总副主席张进生接到投诉后,马上前往该公司进行调查,要求该公司收回除名决定,恢复杨的工作。但阳江公司领导对市总的要求未置可否。阳江市总工会主席霍瑞莲说,这是阳江市首例工会干部被除名事件。阳江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工会法》,是典型的违法行为。此后,杨观趣在有关部门过问和未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将阳江公司告上了阳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撤销该公司做出的除名决定,补发从除名之日起至恢复工作时的工资。阳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做出裁决:撤销阳江公司对杨观趣做出的《行政处分决定》;限该公司在3天内向杨观趣支付3300元工资。阳江公司对仲裁结果不服,并上诉法院。结果,阳江市江城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撤销阳江公司对杨观趣的《行政处分决定》;支付杨观趣被非法停止工作期间的工资。随后,阳江公司以莫须有的“罪名”,对杨观趣“多次的严重违纪行为”给予行政记大过一次,并罚款200元。值得关注的是,阳江公司虽然撤销了对杨观趣的“处罚”决定,但并未恢复其职务和工作,对法院的判决阳奉阴违,不予理睬。一个工会副主席仅仅因为为职工的加班、节日休息、人员调离和养老保险等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说了句法公道话,向公司提出了合理的建议,就遭到了公司领导的打击报复,甚至除名。这不仅仅是一个违法的问题,这是关系到工会主席能不能正确行使职权的问题。按照《工会法》的规定,工会组织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而作为工会主席,不仅要认真贯彻执行《工会法》赋予的权利,而且在遇到侵害职工利益的事情时,还要挺身而出,加强维护,决不能看公司老板的眼色行事;否则,就不称职。那么,作为工会主席,连自己的合法权益都维护不了,他怎么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杨观趣为维护职工的权益,先是被调离工会副主席的岗位,接着被除名,不知道这家公司的领导还有没法律观念。作为经过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工会法》,第十五条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第十七条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组织的同意。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此外《工会法》第六章“法律责任”一章规定了侵犯工会工作人员职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阳江公司仅凭企业行政的决定就解除了杨观趣工会副主席职务,严重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超越了自己的职权范围,也践踏了广大工会会员的民主权利。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执法部门完全有权否定企业的决定,并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以上唐晓东和杨观趣事件充分说明,企业领导随意解除工会主席职务,这些领导除了缺乏法律观念外,还在于他们心目中根本没有《工会法》的意识,蔑视了《工会法》的权威。在某些人眼里,只有《刑法》、《民法》等才是必须遵守的“硬法”,而《工会法》是可以遵守和不遵守的法律,在《工会法》2001年未修订之前,其中没有“法律责任”一章更助长了某些人的这种认识。这种违法行为必须杜绝,同时还要加大对《工会法》的宣传力度,在司法、执法过程中,树立《工会法》的权威,以使工会切实履行其维权职责。

  三、工会主席合法权益受侵犯的原因

  的确,不论是北京的唐晓东,还是广东的杨观趣,抑或是湖北的向传照,他们这些工会主席被公司老板“炒”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按照企业经营者的意思去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相反,他们在真诚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为职工说话、办事。如果说这些事件反映的仅仅是工会主席个人与企业经营者之间个人的恩怨,那它不会引起社会的如此关注。它引起人们高度重视的是:工会主席因为履行职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竟遭除名或被解除劳动合同。工会主席权益受侵犯的实质是工会维权受到打击报复,是企业经营者对维权这一工作的报复,是对工会这一代表职工、劳动者的组织的报复。其原因是多方面的:1、社会经济原因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的存在是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为目标,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在市场规律的作用下,必然以追求经济效益为主要目标。而劳动者是以改善自身境况(包括工资福利待遇、工作条件、心理满足等等)的天然愿望作为自己追求的目标的。这种经济利益上的矛盾,决定了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矛盾冲突不可避免。据统计,1982年全国劳动仲裁机构受理案件8150件,而到1998年已增至93649件;到了2001年,仅上半年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就达6.5万件,比2000年同期增长3%;整个九五期间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年平均增长30%以上,几乎每三年翻一番。这表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以及非公有制经济地位的确立,劳资双方在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劳动时间、社会保障等矛盾的日益突出,中国已开始进入劳资纠纷的高发期。因此,企业发生工会主席和职工的侵权事件,往往和经济利益有很大的关系。企业老板总想以最小的经济利益获取最大的收益,其手段就是压缩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其最直接的手段就是减少职工的收入,降低职工的福利待遇,甚至克扣职工加班费等。作为企业的工会主席,代表的是职工的利益,其职责就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一些不懂法的企业经营者中,只要工会干部为职工说话、办事,这就是和企业经营者对着干,无形中成了企业经营者的对立面,成为被经营者打击报复的对象。2、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的确,我国法律的不健全和不完善,是导致侵权事件屡屡发生的导火索。直到现在,我国还没有适应市场经济的全国统一的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还缺乏与《工会法》、《劳动法》相配套的《集体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社会救济法》、《劳动保护法》、《最底工资法》、《工时法》以及《职工民主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就《工会法》而言,其中也存在执法主体和执法程序模糊不清的问题,再加上一些地方和有关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的存在,也就不难看出,不时有人以身试法了。虽然北京市人大已通过了“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但下面能否执行,执行得如何,有关执法部门对拒不执行者采取什么措施,这都有待于“以观后效”。不过,真正打起官司来,有了法规总比没有强。3、企业领导有法不依一些企业经营者视自己为强者,手里有钱有权,拿法律当儿戏者不在少数。有些人甚至明知违法,却仰仗着自己的权势,和本身就是弱者的工会主席或职工对簿公堂。这些经营者错误地认为,打官司我既有权势,又有金钱,还有的是时间,对付一个弱者,不在话下。加之,我们有些执法部门,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不能一视同仁,不能一碗水端平,甚至有些不难解决的案件是一拖再拖,该断不断,这也让那些有法不依的经营者钻了空子。4、工会组织不受重视在社会上,工会组织不受重视,应该说很普遍。比如,单位要提拔一个领导,这个人的能力稍强一点就可以当副总或副书记;这个人的能力稍差一点,或岁数相对大一些,只能当工会主席。虽说他们的级别都是副职,似乎在一些人眼里,副总或副书记是实职,而工会主席是“虚职”;政府机关也是如此。往往把资格比较老、又有一定的能力,安排副职不好安排,干脆就安排去当工会主席。这些都是在社会上造成了工会组织不受重视的重要原因。尤其是在一些企业,有些经营者视工会为摆设,是“吹拉弹唱打球照相”的角色,可有可无,是花钱的,不是创利的,是靠行政拨经费而存在。当然,工会主席合法权益受侵犯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经济方面的原因,也有政治方面的原因,还有其它方面的原因。如果在全社会不营造一个提高工会组织的地位的氛围,不给工会组织一个相当的平台,不让工会组织在源头上参与重大决策和管理,那么,侵犯工会主席和职工的权益的事件就会时有发生,工会组织的地位和权威也就不可能得到全社会的承认。一句话,工会主席的权益就难以得到保障。

  四、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维护工会主席的合法权益1、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要完善《工会法》和《劳动法》,树立《工会法》的权威,这就要求执法者要严格执法。要切实维护工会主席的合法权益,就要真正落实现有的《工会法》,同时还要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健全执法制度,强化法律意识,增加企业方的侵权成本等等。《工会法》在法律责任这一章中,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二条应增设侵权方的行政责任,规定由采取劳动行政部门对违法企业和直接责任人进行经济上的处罚;对于直接责任者还应追究其它行政责任,对严重违法者可以取消其任期目标和任职资格,对一般违法者可以予以警告等。在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中,规定对拒不履行劳动行政部门的决定的,维权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要尽快出台与《工会法》、《劳动法》相配套的《集体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社会救济法》、《劳动保护法》、《最低工资法》、《工时法》和《职工民主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目前,我国虽然已颁布了《工会法》,在人们的观念中,似乎这部法律的分量不是那么重,其法律的威慑力远不如《刑法》等法律的威慑力大,而且执法部门执行起来也大打折扣。因此,也就造成了某些企业经营者视《工会法》为儿戏的现象,屡屡踩踏法律的“红线”,践踏法律的尊严,甚至严重违法。所以,只有进一步完善《工会法》的法律体系,执法者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执法,不给那些钻法律空子的人留有余地,才能使企业经营者的侵权行为得到追究,才能使侵权行为的实施者不得不考虑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工会法》也才能真正成为工会工作者的“护身符”。2、借鉴西方国家做法,提高工会主席地位在西方发达国家中,尤其是美国、德国和法国等国家,工会在企业的地位是很高的,企业的工会主席是很有权威的。不仅企业工人十分尊重工会主席,就连企业老板对工会主席也得敬三分。因为西方工会组织在企业中为工人维权是很有力度的。只要企业老板不尊重工人,那怕是有一点不符合工人的切身利益,工会组织就会理直气壮地站出来替工人维权。如果企业老板无视工会的意见,甚至采取不理不采的态度,工会就会组织工人起来罢工,直到老板答应条件为止。这就是西方工会组织的杀手锏。因此,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在劳资双方博弈的过程中,由于双方经济力量差异巨大,劳动者的权益能否得到切实保障,关键在于它是否拥有能力对抗资方经济上强大压制力量的有效手段,从而使劳资双方的力量达到均衡稳定的状态。这样,反而有助于改善劳资关系,增进社会的安定团结,促进社会的文明。例如,国内一家国有大型有色金属企业和美国公司谈判合资事宜,双方相对而坐。中方翻译挨个介绍:这是董事长,这是党委书记,这是总经理……美方代表只是点点头。介绍到最后一位,翻译说:这是公司的工会主席,他今天来列席谈判。话音刚落,美方代表“唰”地全站起来了,向工会主席微笑致意。工会主席慌了,急忙让翻译解释:我是领导班子里垫底的,如此待遇我承受不起。翻译说:不用慌,美国老板都这样,他们对工会主席有一种敬畏!这位工会主席之所以受宠若惊,是因为他在企业里只是个工会主席的角色。说实话,在我国,工会在企业里是没有多少地位的,尤其是在中上企业。当然,一些企业里的工会主席多数都不是领导班子成员,其地位也就可想而知了,基层工会主席更是如此。同样在一家国内大型企业的一个下属分厂和美国一家公司合资。美方是大股东,掌握经营权。合资前在职代会上讨论重大事项时,工会主席夹在职工和公司领导之间,受了很多夹板气,他预计美方经理上任后自己的日子也不会好过多少,于是就想退休。但手续没有批下来,只好延任。几天后,美方老总上任了,对工会主席毕恭毕敬,连办公室都给换成又大又宽敞的。工会主席见老总好说话,就替职工提了许多改善福利方面的要求,结果美方老总全答应。从此之后,这位主席再也不提退休的事了。这个反差恐怕谁都能看得出来,为什么?国情不一样,体制不一样,企业所处的环境不一样。凡是稍微了解国际工运历史的人都知道,没有经过工人运动艰巨而长期的斗争,工会在外国老板的心目中不可能有这样的地位。西方国家的老板都明白,如果资方不尊重工会、不妥善解决工会提出的合理意见,老板就会吃到苦头。在劳资双方的斗争中,工会有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最有力和最有效的手段--罢工。要赢得尊重,就必须有赢得尊重的必要条件。3、维护工会主席权益,必须要有具体措施(1)党委要为工会主席撑腰。在我国,政府机关和区县级工会是由上级党组织直接领导,而上级党委领导人又是一把手,因此,工会组织的各种权益基本上能得到保障。而作为企业和非公企业的一把手一般是行政领导,书记一般是二把手,那么工会组织的地位就得视这个企业的行政领导重视不重视了;如果行政领导重视工会,自然工会组织就有地位,主席的日子也就好过;否则,就得看人家眼色行事了。此外,作为二把手的书记,其自身权益都难以保障,那么她领导的工会组织,有没有地位就难说了。所以,这就要求企业党组织,要挺起腰杆来,切实为工会的权益尽职尽责。同时,作为党领导下的工人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党与工会之间的关系实质就是工人阶级先锋队与本阶级群众之间的关系,工会干部是工会组织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是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贯彻落实的组织者和领导者。企业党组织应切实肩负起领导工会的责任,关心基层工会干部的生活、学习和工作,支持他们履行职责,积极维护其合法权益。(2)上级工会要敢于出面维权。上级工会组织要为工会主席撑腰打气,要多向地方党委汇报,争取党委的支持与协调,要与同级政府及劳动行政部门多沟通,寻求支持与帮助。同时,上级工会还要积极出主意、想办法,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加强依法维权的指导、帮助和协调,为遭受侵权的工会干部说话,为他们提供法律、经济和道义上的支持,通过组织和集体的力量来为基层工会干部维权。同时,上级工会要建立工会主席“工资专户”,以便工会主席在受到侵权时之需。也就是说,应在必要防范措施的基础上,更多地考虑切断侵害工会主席合法权益的渠道,使企业经营者无法直接侵害工会主席的合法权益。比如,可以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每个企业都建立工会主席工资专户。企业按时足额向该户头拨款,工会主席工资从该专户中开支,不经过经营者之手。对于该工资专户,企业只有按规定拨款的义务,而没有干预的权利;若企业行政少拨或不拨,企业的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负责督促和处罚。如果做到这样,工会主席维权时就少了许多后顾之忧。除此之外,上海、徐州和镇江等地专门为工会干部设立维权基金的做法也值得借鉴,这样对保护基层工会主席的权益同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3)职工要替工会主席说话。在维护工会主席权益时,不仅上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组织有义不容辞的责任,而广大职工同样在这个问题上应给予积极的支持。因为工会主席的基本职责是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如果广大职工不能形成有效的合力,来支持工会主席的工作,那么那些视工会可有可无的企业经营者,就会有恃无恐,阻挠工会主席为职工的合法利益奔走呼号,甚至为此打击报复工会主席依法开展工作。因此,这就要求广大职工在维护工会主席合法权益的问题上,要旗帜鲜明,立场坚定,以便让工会主席放开手脚,大胆行使自己的权利。(4)工会主席要学会依法自我保护。这就要求上级工会要加强对基层工会主席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自我维权、自我保护和依法维权的能力和素质。维权工作,从根本上讲是一门协调艺术。基层工会主席在维权时应该“方圆有度”,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要“方”,立场坚定,态度鲜明;但在对企业经营者时,应尽可能“圆”,注意工作方法、讲求艺术,尽可能采取和缓、说服、沟通的办法。要争取职工和企业的“双赢”局面,尽量避免矛盾激化,形成对峙。总之,工会主席在工作中,要讲求方式方法,要具备一定的综合协调能力。工会主席只有成为“金刚钻”,才能干好工会的“瓷器活”。(5)要确立工会的罢工权。要切实维护工会主席的合法权益,并得到企业经营者的尊重,就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通过确立工会的罢工权,使工会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罢工权是劳动者作为弱者对抗资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取得平衡的有力工具。换句话说,罢工权的确立可以体现劳资双方权利的对等。从世界工会活动的实践结果来看,罢工权实际体现了工会劳权代表的政治地位和协调、稳定劳动关系的法律地位,没有罢工权就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工会。当然,罢工作为工会手中强有力的武器,从建构协调的劳动关系的角度说,更大的作用是发挥其核威慑,并不在于使用。事实上,我国已有些经济开发区制定了地方性的罢工规定并取得维权和稳定的积极效果。罢工现象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由劳资双方的矛盾所必然导致的社会现象,而且为当代保护弱者的劳动法律思想所认可。中国已经成为市场经济国家,中国的市场经济不应回避这个话题。(6)对侵权者要依法处置。一些工会主席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寄托于法律的援助、通过劳动仲裁、法院以及上级工会的支持和帮助,以求讨回公道。这在法治社会中是正当的、也是最有力的途径。但事实上,一些执法部门往往因为种种原因,执法不到位,缺乏“强制执行”的有效手段和刚性,工会主席“赢了官司输了位子或丢了饭碗”的尴尬事件时有发生,法律并不能真正维护工会主席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必须增强执法的力度,上级工会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执法监督,督促执法到位,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那些视法律为儿戏的人,不论是谁,都要一查到底,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惟此,工会主席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切实维护。

                来源机构:燃气联委会网站